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监事会章程
总则
本章程的依据是《关于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与上海师范大学合作“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项目的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办学协议》)。若本章程在涉及合作办学过程中有违《合作办学协议》的,将以《合作办学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一、监事会的性质
1、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以下简称“实验小学”)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一个由广泛的教育行政专家以及教育研究专家组成的一个非常设的办学监理机构。
2、监事会是一个由实验小学的合作办学主管单位:黄浦区教育局及上海师范大学共同委派专家而组成的一个非常设的办学监理机构。
3、监事会是一个不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办学监理机构。
4、监事会是一个以规划、咨询、评估与协调为主的办学监理机构。
二、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由9~11人组成。
2、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包括:黄浦区区教育局行政主管、上海师范大学委派的实验小学主持单位主管、上海知名的教育教学专家、社区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
3、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分别由黄浦区教育局和上海师范大学委派一名相应的管理者担任。
4、监事会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一个聘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5、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以及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应经合作办学的两个主管单位:上海师范大学与黄浦区教育局认可方能生效(以下简称“合作办学主管单位”)。
三、监事会的职责
1、监事会应建立与实验小学保持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机制。通常情况下,监事会至少应在两个月内与实验小学协调或沟通一次。
2、监事会主要承担如下的职责:
⑴对实验小学领导班子的组成提出建议;
⑵对实验小学的整体建设与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⑶对实验小学执行发展规划的运行过程进行协调与监控;
⑷对实验小学整体改革的发展进程与结果进行评估。
四、监事会的运行
1、监事会的日常会议及办公地点就设在实验小学内。
2、监事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保证每学期不少于四个完整工作日的时间,用于履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责内的工作。
3、监事会原则上应在每年的年初,做出本年度的主要工作规划,并提交“合作办学主管单位”备案。
4、监事会的例会,原则上每学期二次。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由监事会的主席或副主席提出召开非常会议。也可以由实验小学的校长提请召开非常会议。
5、监事会随时接受“合作办学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年度工作规划之外的、本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工作。
6、监事会所做出的重大的决策性或评估性结论,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方可成文并提交“合作办学主管单位”审阅备案。
7、监事会应每年度作出《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合作办学主管单位”审议。
五、其他事项
1、监事会的所有成员,原则上不领取固定的薪酬。在监事会开展的工作期间,可以支付监事会成员一定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均由黄浦区教育局承担。
2、监事会原则上应在每年的年初,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合作办学主管单位”审议,并由黄浦区教育局作为专项经费划入实验小学的帐户内。监事会的经费开支与监控,由监事会主席负责。
3、监事会需要开展的本章程规定之外的工作,须经“合作办学主管单位”的认可方能执行。
4、本章程经“合作办学主管单位”批准后放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