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廉政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11-29   来源:   

上师大卢湾实验小学

关于贯彻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教育工作委员会、教育局关于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事实办法》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实方案。

一、指导原则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共教育工作委员、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精神和工作部署。

2.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党政齐抓共管,相关组室个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中层干部管理考核。

3.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一岗双责 ”,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二、责任内容

1.校领导班子和校领导要把党风廉政工作纳入整体工作,统筹安排。要经常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比组织实施。

2.要注意党风廉政制度和机制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推进校务公开;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财务预算和经费管理制度。

3.严格按照《部门岗位老师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以及教育党工委有关文件规定任用干部,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已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如实向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报告。

三、责任分工

1.党支部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校长对行政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领导责任。

2.党支部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状况、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监督责任工作。

3.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共同负直接责任。

四、责任考核

1.党支部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干部考核范围,每年对党政领导和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与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2.党政干部、部门岗位老师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负责地向组织报告。

3.对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责任追究

1.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指示、决定等拒不执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

2)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生重大事故或已经造成后果,影响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

3)指示或强令下属人员 ,违反经费使用,财产管理制度的,致使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

4)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5)对部门岗位老师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对管理工作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的;

6)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

7)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行为。

2.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进行党风廉政状况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责任人情况,提出是否进入责任追究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3.责任追究的形式,可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4.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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